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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责任免除-平安财险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3、饮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7、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8、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三)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的;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第九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产险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精神分裂症;

(九)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流产、引产、节育或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牙科整形、牙齿修复、镶牙,视力矫正,整容、美容,疗养、护理、康复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