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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