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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倍嘉乐保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瑞华保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第二次特定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三条);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四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三十五条),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六条)的机动车(见第三十七条);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三十八条),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第三十九条),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第四十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