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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0版)条款-瑞华保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给予豁免保险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条);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一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三十二条),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三条)的机动车(见第三十四条);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三十五条),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第三十六条),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第三十七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八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