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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世纪鸿运终身寿险——责任免除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长生人寿-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而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四十七类、第五十七类、第九十七类);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三十八类、第八十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