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第四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以及第二十三条“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