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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福佑金生年金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福佑金生年金保险条款-海保人寿-责任免除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3.3效力中止”、“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5 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