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释义)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