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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4版)-史带财险-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五)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八)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既往病症;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