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视力矫正;
三、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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