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