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自伤、自残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猝死;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